根据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〈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〉的通知》(厅字〔2009〕24号),设立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,正厅级建制,为省政府直属机构。
一、职责调整
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。
二、主要职责
(一)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;拟订有关政策,起草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。
(二)制定并组织落实防空袭预案,建立辅助决策系统;指导、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。
(三)收集、研究、汇总人民防空信息,为政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提供信息保障。
(四)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、计划;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与城市相结合的人民防空建设规划、计划,并监督实施;负责城市地下防护空间的规划、建设与管理。
(五)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警报、通信建设规划、计划,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工作。
(六)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;指导、监督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、训练和演习工作。
(七)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、成果应用和交流。
(八)负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、物资和国有资产。
(九)协助地方党委和同级军事机关考察、任用下一级人民防空部门的领导干部。
(十)承办省政府赋予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保障任务。
(十一)承办省政府和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联系方式
地址: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-3号
邮编: 110032
人防热线:+86-24-86936585
传真:+86-24-86892666